、第六章.監(jiān)督管理第三十四條.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tǒng)和租賃管理臺賬,并會同民政。公安等部門每年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人口 住房等情況進行核查 根據(jù)核查結果對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實行動態(tài)管理。第三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成員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租賃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 或收入水平超過收入標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應在1個月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退房的.可延長租賃期限3個月,延長期滿后仍不退房的 按照同地段同類住房市場租金標準收取租金。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后應按合同約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退房的.比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承租人拒絕履行租賃合同義務或者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拒不退房的 出租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第三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收回公共租賃住房、一。采取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擅自出借。轉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三。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用途的。四 無正當理由連續(xù)空置6個月以上的,五,無正當理由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六、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七。存在違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其他行為的。承租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將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第三十七條,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對房屋自行裝修而形成的附屬物。退租時不予補償、承租人對房屋負有合理使用的責任、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和家用設施損壞,應當賠償,造成責任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相關單位未如實提供申請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或拒不配合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資格審核及租賃管理工作的.可移交監(jiān)察機關或相關部門 由其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第三十九條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籌集、建設 配租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