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屋征收事項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 二,違反公示,公布 公告 征求意見 聽證.評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三,違反房屋征收法定補償內容 標準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四,違反規(guī)定辦理應當暫停辦理的限制事項手續(xù)的。五 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的,六,違法組織實施強制搬遷的.七。未及時核實,處理投訴 舉報的、八 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 或者濫用職權 玩忽職守 徇私舞弊的行為。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的.依據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由房屋征收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五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依法由發(fā)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