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管理。第六十五條、按照規(guī)劃要求配套建設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第六十六條,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巡查和維護.保證城市功能照明設施正常使用,確保亮燈率和設施完好率符合國家規(guī)范標準 第六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損害、盜竊。圍圈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城市功能照明設施 二、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的供電線路或者設備上接線用電,三 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設施上架設電力、通信 有線電視線.纜,或者安裝其他設施。四 在城市功能照明設施附近搭設爐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五、在城市功能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六 向燈具。檢查井。臺座內投放污物 七 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 設置標識。宣傳品,廣告 八 在城市功能照明設施桿塔基礎或者地下管線安全地帶亂搭亂建.堆放雜物、挖掘取土、傾倒腐蝕性廢液,渣。九、其他損壞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的行為、第六十八條、因工程建設需要遷移 拆除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的 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協(xié)商簽訂遷移 拆除協(xié)議,并承擔新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第六十九條,單位或者個人造成城市功能照明設施損壞的,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并立即報告維護管理單位.修復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第七十條 對不符合安全距離或者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告知園林綠化部門,由園林綠化部門統(tǒng)一組織修剪、因不可抗力出現(xiàn)樹枝折斷 樹木倒伏等情形.危及城市功能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 維護管理單位可以先采取緊急措施處理.并及時向園林綠化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