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培訓,第五十一條.國家行政機關根據(jù)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按照職位的要求,有計劃地對國家公務員進行培訓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貫徹理論聯(lián)系實際 學用一致、按需施教 講求實效的原則,第五十二條.國家公務員的培訓分為,對新錄用人員的培訓。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根據(jù)專項工作需要進行的專門業(yè)務培訓和在職國家公務員更新知識的培訓,第五十三條。國家行政學院,地方行政學院以及其他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承擔國家公務員的培訓任務,第五十四條,國家公務員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作為其任職和晉升職務的依據(jù)之一,培訓登記與評估,第二十九條,公務員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公務員所在機關建立和完善公務員培訓檔案。對公務員參加培訓的種類 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第三十條.公務員的培訓情況一般由公務員培訓機構或培訓主辦單位記載、并及時反饋公務員所在機關,公務員自學情況由公務員所在機關認可后予以登記。第三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公務員培訓機構進行評估 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方針.培訓質量 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基礎設施,經費保障等 公務員培訓主辦單位要對培訓班進行評估,也可委托培訓機構進行.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方案,培訓教學,培訓保障和培訓效果等、評估結果作為改進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的重要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