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股權激勵計劃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國有控股股東代表應要求和督促上市公司制定嚴格的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建立規(guī)范的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按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績效考核評價辦法確定對高管人員股權的授予和行權.對已經授予的股權數量在行權時可根據年度業(yè)績考核情況進行動態(tài)調整。第二十四條。股權激勵對象應承擔行權時所發(fā)生的費用。并依法納稅。上市公司不得對股權激勵對象行權提供任何財務資助 第二十五條 股權激勵對象因辭職。調動,被解雇.退休,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等原因終止服務時 其股權的行使應作相應調整、采取行權加速,終止等處理方式.第二十六條.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母公司??毓晒?的負責人,其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應符合 中央企業(yè)負責人經營業(yè)績考核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號 的有關規(guī)定。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為中央金融企業(yè)的。企業(yè)負責人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應符合財政部有關國有金融企業(yè)績效考核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的股票期權應保留一定比例在任職期滿后根據任期考核結果行權.任職.或任期。期滿后的行權比例不得低于授權總量的20,對授予的股票增值權,其行權所獲得的現金收益需進入上市公司為股權激勵對象開設的賬戶。賬戶中的現金收益應有不低于20,的部分至任職、或任期 期滿考核合格后方可提取、第二十八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年年度可行權部分應予取消。一。上市公司年度績效考核達不到股權激勵計劃規(guī)定的業(yè)績考核標準的,二。年度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三、監(jiān)事會或審計部門對上市公司業(yè)績或年度財務報告提出重大異議的,第二十九條。股權激勵對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取消其行權資格.一、嚴重失職,瀆職的.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 上市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三 上市公司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股權持有者在任職期間,由于受賄索賄、貪污盜竊、泄露上市公司經營和技術秘密。實施關聯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聲譽和對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負面影響的行為,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的,第三十條。國有控股股東代表應要求和督促上市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財務、會計處理及其稅收等方面嚴格執(zhí)行境內外有關法律法規(guī).財務制度.會計準則、稅務制度和上市規(guī)則 第三十一條、國有控股股東代表應將下列事項在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后10日內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部門備案.一、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和行使情況,二.公司董事,高管人員持有股權的數量.期限,本年度已經行權和未行權的情況及其所持股權數量與期初所持數量的對比情況 三、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績效考核情況及實施股權激勵對公司費用及利潤的影響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