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節(jié).抵押和抵押物,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 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fā)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第三十五條,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 可以再次抵押 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第三十六條,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 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第三十七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 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垩?監(jiān)管的財產。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