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工資支付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 規(guī)章規(guī)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二,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未按照規(guī)定一次性結算工資并付清的.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編制,保存工資支付表或者未向勞動者本人提供工資清單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向勞動者支付所欠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所欠工資數額50 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 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二,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規(guī)定支付加班工資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拒絕,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工資支付監(jiān)督檢查的,二。拒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工資支付相關資料。證明的、三,隱瞞事實真相、出具虛假的或者隱匿.銷毀工資支付相關資料、證明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用人單位逾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理決定或者處罰決定的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第四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對符合受案條件的舉報不予受理或者發(fā)現工資支付違法行為不予查處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