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防火設計10、1、一般規(guī)定10,1。1、木結構建筑的防火設計和防火構造除應符合本章的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的有關規(guī)定,10 1、2。本章規(guī)定的防火設計方法適用于耐火極限不超過2,00h的構件防火設計 防火設計應采用下列設計表達式,Sk,Rf、10.1、2、式中。Sk.火災發(fā)生后驗算受損木構件的荷載偶然拼合的效應設計值 永久荷載和可變荷載均應采用標準值 Rf,按耐火極限燃燒后殘余木構件的承載力設計值 10 1 3,殘余木構件的承載力設計值計算時,構件材料的強度和彈性模量應采用平均值.材料強度平均值應為材料強度標準值乘以表10。1.3規(guī)定的調整系數.10、1、4、木構件燃燒t小時后、有效炭化層厚度應按下式計算、def,1 2βnt0,813.10,1、4 式中、def。有效炭化層厚度.mm βn,木材燃燒1.00h的名義線性炭化速率,mm。h,采用針葉材制作的木構件的名義線性炭化速率為38mm,h。t。耐火極限。h。10。1。5,當驗算燃燒后的構件承載能力時。應按本標準第5章的各項相關規(guī)定進行驗算,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1.驗算構件燃燒后的承載能力時、應采用構件燃燒后的剩余截面尺寸,2.當確定構件強度值需要考慮尺寸調整系數或體積調整系數時。應按構件燃燒前的截面尺寸計算相應調整系數 10、1、6 構件連接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所連接構件的耐火極限 10,1、7。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構件燃燒后剩余截面.圖10。1.7。的幾何特征應根據構件實際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進行計算,單面受火和相鄰兩面受火的木構件燃燒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標準第10、1 4條進行確定、10,1。8.木結構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10.1,8的規(guī)定,常用木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本標準附錄R的規(guī)定確定,10、1、9。木結構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燒性能的技術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8624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