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場地和地基基礎3,3,1。3、3。2,在進行工程規(guī)劃,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工程地質勘探時、均應按本規(guī)范第4 1,1條的規(guī)定對工程場地進行有利地段.一般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險地段的綜合評定與劃分,除丁類外。提出避開不利地段和不在危險地段建造構筑物的要求,甲類,乙類構筑物、嚴禁建造在危險地段.丙類構筑物不應建造在危險地段 這是汶川和玉樹地震所證實的。第3。3.2條為強制性條文 3、3,3、3、3,4.這兩條是在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的強制性條文規(guī)定的基礎上的補充規(guī)定。歷次大地震的經驗表明 建造于。類場地的類似構筑物的震害較輕,所以對甲類,乙類構筑物不要求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構造措施 在,類場地的丙類構筑物 僅允許降低抗震構造措施.但不得降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抗震措施中包括抗震構造措施 還包括概念設計要求和地基基礎等方面的要求。本規(guī)范中所有構筑物在抗震設計時、僅允許降低或提高一次抗震措施或抗震構造措施要求、不得重復降低或提高 如丁類構筑物已允許降低抗震措施要求。不能再次降低抗震構造措施.類場地上的類似構筑物地震破壞明顯加重,所以對,類場地的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15g和0、30g地區(qū)各設防類別的構筑物 除有關章節(jié)另有具體規(guī)定外.要求分別按8度和9度采取抗震構造措施,不提高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如概念設計中要求的內力調整措施等.3.3.5,本條第1.2款,對一般體型不大的構筑物均可滿足要求,但對于大型構筑物若不滿足要求時 可通過地震作用下的地基變形和結構反應分析確定地基。地上結構的抗震措施,3,3,6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地震中,地質災害對建 構.筑物的危害突出,因此對山區(qū)場地增加有關邊坡穩(wěn)定性和邊坡安全距離等的原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