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燃氣設施保護第三十二條,市 縣、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xiāng)規(guī)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 并向社會公布.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一 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yè)或者動用明火。三 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第三十三條。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 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 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第三十四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 檢測 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 不得毀損。覆蓋 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市,縣 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第三十六條,新建 擴建 改建建設工程 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 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yè)人員進行現(xiàn)場指導。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 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并報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