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地面建筑工程和管線類工程4。1、一般規(guī)定4 1.4。場地或其附近存在對建設工程安全有影響的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 如滑坡,巖溶,地裂縫及采空區(qū)。應對其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進行專項勘察工作 以便查明其類型、規(guī)模,范圍,大小,危害程度及治理措施的難易程度等、本規(guī)范未包括泥石流、崩塌、危巖等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主要是煤礦建設中不多見 勘察遇到時也應進行專項勘察,本條中的,附近,指的是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 如滑坡、崩塌、泥石流等,雖然位置處在建設場地范圍以外.但一旦發(fā)生。向場地方向發(fā)生.就可能影響到場地安全、此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不論距離建設場地有多遠.均屬于本條款所說的、附近。反之如果這些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即便發(fā)生.但不影響建設場地安全,向遠離場地方向發(fā)生,即使其距離建設場地再近。也不屬于本條款所說的、附近。一般情況下建設方和設計方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就初步擬選了建設場地 但由于受專業(yè)知識的限制。建設和設計人員對備選場地的穩(wěn)定性,滑坡.泥石流等其他不良地質作用的現(xiàn)場認知可能存在不足或偏差.有時難以發(fā)現(xiàn)存在的安全隱患、給建設場地的使用帶來了巨大麻煩、處理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花費巨大,且大大延長建設周期。有時不得不重新選擇建設場址、為避免此類情況發(fā)生、本條款要求當場地或其附近存在對建設工程安全有影響的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時進行專門的勘察,這十分必要。應嚴格遵守,同時廣大勘察技術人員也應積極參與選址工作,必要時可進行專門的選址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