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已經2003年4月28日的市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請遵照執(zhí)行,市長,徐止平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金華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建設項目總預算或概算執(zhí)行情況、竣工決算進行審計.依法對國家建設項目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必要時、可依照法定審計程序對勘察,設計,施工 監(jiān)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國家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jiān)督,第三條.國家建設項目包括.一。以財政資金 各項政府性的專項資金。政府統(tǒng)一借貸資金為主或者以國有資產融資為主的交通、水利.市政基礎設施,公益事業(yè)等建設項目、二。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的建設項目.三。國有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企業(yè)及以其投入資金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四.用國家統(tǒng)一借貸的外資進行的建設項目。第四條,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實行計劃管理,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 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第五條、審計機關應當切實履行審計職責.計劃.財政,建設 國土資源.環(huán)境保護、稅務.監(jiān)察 金融等部門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實施審計、國家建設項目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xù)、第六條,審計機關實行國家建設項目備案制,計劃,建設 行業(yè)主管部門及建設單位應將項目相關資料報送審計機關備案,建設單位應按.浙江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及時辦理有關手續(xù)。在項目交工驗收,初步驗收,后3個月內將竣工決算資料報送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當在1個月內下達審計通知,第七條,國家建設項目預算或概算執(zhí)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國家建設項目管理執(zhí)行項目法人制、項目資本金制 項目招投標制,項目經濟合同制,項目監(jiān)理制等制度的情況.二.建設單位內控制度的設置和落實情況,三。項目建設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四、征地拆遷費用支出和管理情況 五.設備、材料的采購。保管.使用情況、六 建設成本及其他財務收支核算情況、七,有關稅費計繳情況、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需要審計的事項,第八條.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監(jiān)督的主要內容、一.項目投資及預算或概算執(zhí)行情況、二 項目建設資金來源及保證程度、三、建筑安裝工程,設備投資 待攤投資,其他投資,費用分攤的真實性、合法性、四。建設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五、工程價款結算和工程決算情況、六.交付使用資產情況、七。尾工工程投資情況 八。項目竣工決算情況.九。投資效益情況,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未實施預算,概算。執(zhí)行情況審計的國家建設項目 竣工決算審計時應包括預算.概算、執(zhí)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第九條,審計機關實施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可以組織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yè)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具體辦法由市審計機關會同監(jiān)察、財政部門制訂、社會中介機構應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的審計內容實施審計,出具的審計報告在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報審計機關審核,社會中介機構應對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審計機關在審核中發(fā)現被審單位有重大問題的、依據有關財經審計法規(guī) 在法定職權范圍內 作出審計決定書,審計意見書,審計機關認為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的 應當作出審計建議書、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和經審計部門審核后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報告作為國家建設項目財務決算和國家資產移交的依據.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建設.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以及與國家建設項目有關的被審計單位必須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予以執(zhí)行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應嚴格控制審計質量。通過對審計方案的審核,檢查審計內容的針對性。完整性,通過對審計過程的監(jiān)督。檢查審計實施是否到位、通過抽查審計工作底稿。檢查審計取證是否具備客觀性 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應當重點了解違紀問題和重要疑點是否如實反映 防止中介機構弄虛作假.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對年度審計計劃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分析.匯總.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結果,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向社會公布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第十三條,未編入年度審計計劃的國家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審計 接受建設單位審計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的審計內容,對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其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備案,審計機關對社會中介機構的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具有抽審權。社會中介機構與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不一致的.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為準。社會中介機構在審計中發(fā)現有違法 違紀情況的、應及時向審計機關或有關部門報告,第十四條.對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審計資質.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會信譽,對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遵守.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對違反規(guī)定的,有關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罰 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承擔國家建設項目的建設。施工、采購 監(jiān)理。設計等單位應配合審計工作 按規(guī)定及時提供項目相關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第十六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guī)定、不配合審計 故意拖延時間。不按規(guī)定及時辦理竣工決算的,由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規(guī)定予以處罰。第十七條.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應當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的。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被審計單位的商業(yè)秘密的 三 索賄,受賄,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四、隱瞞被審計單位財經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第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yè)人員的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yè)人員從事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工作中有本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予以辭聘。并按省審計機關制訂的管理規(guī)范作出其他處理,違反,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同時按其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審計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接受,使用社會捐贈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審計監(jiān)督。第二十一條,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所需經費 由同級財政保證.建設單位應按審計核減投資額的5。上繳財政部門設立的財政專戶 專項用于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所需的經費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