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規(guī)定2,0、1,特殊設施空間。設備和附屬設施配置應滿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并應滿足綜合防災,保護生態(tài)。保障人身健康的要求.2、0、2,特殊設施基地應選擇在地質災害為低風險的地段。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1,地面特殊設施基地應選擇在具備天然采光,自然通風等衛(wèi)生條件良好的地段,周圍環(huán)境的空氣,土壤,水體等不應對人體構成危害.2、地面特殊設施和地下特殊設施的口部建 構,筑物等地面附屬設施,與易發(fā)生危險的建筑物,倉庫,儲罐 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場等的距離.應滿足安全防護距離要求。3.地面特殊設施基地的場地高程不應低于城市防洪和內澇防治確定的控制標高,并應兼顧場地雨水收集與排放 調蓄雨水、減少徑流外排 2。0,3、特殊設施建設與運行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1 地下特殊設施建設應注重地下空間資源保護。對生態(tài)環(huán)境、文化遺產采取必要保護措施,2 特殊設施的設備用房、附屬設施布置不應危害公共空間安全,并應采取措施減少對景觀的影響.3.當特殊設施及其設備使用過程中可能產生噪聲和廢氣污染時.應采取降噪減排措施。不應對鄰近建筑產生不良影響,4,特殊設施應合理 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資源,2.0,4、特殊設施應選用質量合格并符合綠色 環(huán)保要求的材料與設備。2 0 5、當特殊設施達到設計工作年限或遭遇自然災害 需要繼續(xù)使用時,應進行檢測鑒定,并按鑒定結論進行處理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