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園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園管理.維護公園正常秩序,為游人提供良好的游憩場所、根據(jù)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園包括市.區(qū)封閉式的游樂園.觀賞園.花圃園 植物園、動物園和綜合性公園 第三條.市城市建設局是我市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園林管理處具體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第四條 公園實行開園.閉園,封園等管理制度,開園。閉園和封園時間根據(jù)季節(jié)確定,封園 閉園后,游人不準在公園內(nèi)逗留、第五條 游人憑票入園游覽.公園內(nèi)嚴禁下列行為,一。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 二。狩獵 捕鳥.放牧禽畜,三、拋撒廢棄物,四、踐踏草坪 采折枝葉.采摘花果,搖曳,攀登樹木.在樹木和設施上刻劃,涂抹及張貼標語.廣告。五、損壞、移動、污染公園設施 六.打逗,恐嚇動物、向動物籠舍、觀賞魚池投擲食品等物品 七.捕撈水生動,植物.八、擅自擺攤設點,九,燒荒.種地,點篝火,十、打架斗毆、聚眾滋事、十一,機動車,非機動車輛在游覽區(qū)行駛。第六條,科研單位在公園內(nèi)采集種籽和動。植物標本.必須經(jīng)批準后 在保證不影響動。植物生長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進行,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向公園內(nèi)傾倒固體廢棄物,排瀉生活污水和工業(yè)廢水,不準在公園內(nèi)挖砂取土,埋墳 堆放或晾曬物品,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園用地或改變其用地性質(zhì).因建設或特殊情況需臨時占用公園用地的、須經(jīng)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批準手續(xù)。交納占用綠地植被補償費后、方可占用 未經(jīng)批準或超過批準期限占用的。要限期歸還,第九條,公園內(nèi)新建 擴建,改建和翻建工程必須服從公園總體規(guī)劃要求,經(jīng)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到規(guī)劃管理部門辦理規(guī)劃批準手續(xù)。第十條。對維護公園秩序和公園建設做出優(yōu)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應予以表揚和獎勵.第十一條。在公園內(nèi)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公園管理部門除責令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限期清除。賠償損失,進行說服教育外 并可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一、攜帶危險物品的,予以沒收.并處以二十元的罰款。二。狩獵 捕鳥。放牧禽畜的。除沒收槍支等器具外。并處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三 拋撒廢棄物的,處以三元的罰款.四、毀壞公園設施的。處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五、損壞花卉樹木的,處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六,踐踏草坪綠地的 處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罰款,毀壞草坪綠地的。處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七.擅自擺攤設點的 處以十元的罰款、八。捕撈水生動 植物的,處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九,機動車,非機動車輛擅自進入的、處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 十 燒荒、種地。點篝火的 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傾倒固體廢棄物。排瀉污水和廢水的,處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十二。挖砂.取土 埋墳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十三,臨時占用公園用地逾期不歸還的,每超期一日每平方米處以五元的罰款。十四.擅自砍伐,移植古樹名木的.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二條 阻礙公園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務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 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公園主管部門和各級公園管理人員玩忽職守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 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五條,自治縣,鎮(zhèn)公園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第十六條、本辦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設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