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結婚,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 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 即確立婚姻關系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 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 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 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chǎn)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chǎn)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