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地役權 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 利用他人的不動產(chǎn),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chǎn)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chǎn)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chǎn)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條.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權期限.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決爭議的方法.第三百七十四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 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七十五條、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chǎn) 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第三百七十六條,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第三百七十七條 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 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第三百七十八條,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時、該用益物權人繼續(xù)享有或者負擔已經(jīng)設立的地役權.第三百七十九條 土地上已經(jīng)設立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未經(jīng)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第三百八十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 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 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xiàn)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第三百八十二條、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 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第三百八十三條。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三百八十四條 地役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消滅、一。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 濫用地役權 二 有償利用供役地 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經(jīng)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第三百八十五條.已經(jīng)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 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第四分編 擔保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