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獎勵與處罰,第三十八條。信訪人提出的意見.建議,批評,檢舉等 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促進廉政建設 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突出貢獻的.由有關國家機關和單位給予表彰獎勵,第三十九條。對在信訪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國家機關給予表彰獎勵、第四十條,國家機關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本機關或者上級國家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緩報 隱瞞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或者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二,拒不執(zhí)行有權處理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的,三。在維護信訪秩序中不履行職責或者采取措施不力.導致事態(tài)擴大。造成不良后果的.四,拒不受理,辦理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信訪人告知或者答復。拒不告知或者答復的.五。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 拖延、無正當理由超過辦理時限或者謊報,不報辦理結果的。六,丟棄。隱匿或者擅自篡改。銷毀信訪材料的 七 泄露信訪秘密或者將控告。檢舉材料擅自轉交或者泄露給被控告 檢舉單位和人員的 八.對信訪人進行刁難。壓制 歧視或者打擊報復的,九。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十,應當回避,拒不回避的 十一,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第四十一條,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的.經信訪工作機構說服教育無效、由信訪工作機構通知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有關國家機關將其帶回教育處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本機關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將其帶離機關和信訪接待場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