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變更登記,第三十六條,經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發(fā)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一,房屋所有權人姓名或者名稱改變的。二、同一房屋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三、房屋翻建,改建、擴建或者房屋部分拆除.焚毀。倒塌致使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四。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fā)生改變的.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除提交申請書、身份證明或者單位負責人證明和單位資格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外、并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交材料,一 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自然人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二,同一房屋所有權人分割房屋的 提交房屋測繪報告,三 房屋翻建 改建、擴建的,提交房屋測繪報告和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單位提交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規(guī)劃核實證明,四,房屋部分拆除、焚毀,倒塌的。提交房屋測繪報告,五。房屋坐落的街道 門牌號發(fā)生改變的、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因公安機關無檔案記載無法出具證明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進行現(xiàn)場核實,現(xiàn)場核實記錄應當作為變更登記的材料,第三十八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申請變更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向權利人換發(fā)房屋所有權證。第三十九條,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后。房屋權利人應當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