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程序的啟動。第三十八條、行政處理程序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啟動.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行政處理程序的,應當由行政執(zhí)法人員填寫有統(tǒng)一編號的程序啟動審批表 報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 情況緊急的,可以事后補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申請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行政機關啟動行政處理程序.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啟動行政處理程序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申請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申請的事項。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四,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五 申請的時間,申請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或申請非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的情況下.或者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形式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經(jīng)向申請人宣讀或者經(jīng)申請人核對,確認記錄內(nèi)容無誤后由其簽名或者蓋章.第四十條、行政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后.應當?shù)怯?并出具回執(zhí),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申請人有權要求行政機關出具回執(zhí)。行政機關不得拒絕,回執(zhí)應當載明、一.行政機關收到申請的日期,地點和收件人 二、行政機關收到的證據(jù)材料清單.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啟動行政處理程序的 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在五日內(nèi)書面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四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nèi)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èi)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在限期內(nèi)不作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人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