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資集體協商代表,第八條。工資集體協商雙方的協商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3人至11人.不得相互兼任.并另行確定書記員1名 企業(yè)有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職工方應當有女職工協商代表,使用勞務派遣工較多的用工企業(yè) 職工方應當有勞務派遣工協商代表,第九條,企業(yè)方協商代表由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確定.職工方協商代表由本企業(yè)工會推薦、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企業(yè)職工民主推薦.并經本企業(yè)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協商代表出缺的。應當及時補缺 一方更換協商代表的,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第十條。協商雙方各自確定1名首席代表、企業(yè)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擔任.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擔任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協商代表擔任.職工方首席代表由本企業(yè)工會主席擔任 工會主席因故不能擔任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協商代表擔任、工會主席出缺的,由工會負責人擔任.尚未建立工會的 從職工方協商代表中推舉產生,第十一條。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聘請熟悉勞動工資,財務.企業(yè)管理.經濟 法律、政策等方面業(yè)務的專業(yè)人員,作為本方協商顧問.第十二條 協商代表應當真實反映和代表本方的意愿 履行下列職責.一.參加工資集體協商 提出協商意見,二,收集,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信息資料,三。參加工資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四、監(jiān)督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三條.協商代表應當保守在工資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企業(yè)商業(yè)秘密、維護企業(yè)正常的生產 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脅,收買。欺騙等手段干擾工資集體協商 影響協商結果,第十四條.企業(yè)應當為協商代表提供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提供與協商相關的信息資料,雙方協商代表參加工資集體協商,視為正常勞動,第十五條 協商代表的任期與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期限相同,協商代表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職期滿、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協商代表在任期內,企業(yè)非因法定理由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 確因工作需要變更職工方協商代表工作崗位的 應當事先征求企業(yè)工會或者上級工會的意見,并征得職工方協商代表本人同意.第十六條。職工方協商代表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有權進行更換 尚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經本企業(yè)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可以更換職工方協商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