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15,管道綜合5,15,1,當地下管道較多時 不僅應考慮到排水管道不應和其他管道互相影響,而且要考慮維護方便、5 15.2.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線。構筑物 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凈距、應由城鎮(zhèn)規(guī)劃部門或管道綜合部門根據其管線類型、數量,高程和可敷設管線的地位大小等因素制定管道綜合設計確定,本標準附錄C的規(guī)定是指一般情況下的最小間距、供管道綜合規(guī)劃時參考.5、15.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條制定的目的是防止污染生活給水管道。當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無法敷設在生活給水管道下面時、應在管道相交處做好防護措施,限制泄漏影響、避免污染生活給水,5。15 4、為避免污染生活給水管道.再生水管道應敷設在生活給水管道的下面,當不能滿足時、必須有防止污染生活給水管道的措施、為避免污染再生水管道,再生水管道宜敷設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 5 15。7,綜合管廊內的排水管道可選用鋼管,球墨鑄鐵管。化學材料和復合材料等內壁粗糙度小的管道、以防止管道淤積.5。15.8,因為存在上游沖擊,下游倒灌的風險。因此要求雨水艙室不得和其他艙室連通、以防止倒灌其他艙室.5,15。9,污水管道壓力輸送時,可與綜合管廊充分結合,為保障污水管道和綜合管廊的安全運行,污水管道進廊和出廊處都應設置閥門,閘門或閘槽。廊內污水管道檢查井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適當增大最小間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