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設計5、1、一般規(guī)定5、1.1。設計措施的選取關系到建筑物的安全與技術經濟的合理性 本條根據濕陷性黃土地區(qū)的建筑經驗、對一般濕陷性黃土地基的甲。乙。丙三類建筑采取的措施以地基處理措施為主,對大厚度濕陷性黃土地基上的甲類建筑。原則上應消除地基的全部濕陷量,但當濕陷性土層厚度特別大時,全部處理確有困難。采用本標準第6,1。2條第2款規(guī)定的最小處理厚度時.應進行充分論證,采取加強防水措施.結構措施等其他措施補償,確保安全可靠,大厚度濕陷性黃土地基上的乙。丙類建筑.應采取以地基處理為主.更加嚴格的防水措施、加強建筑物的基礎及上部剛度。宜采取能調整建筑物沉降變形的基礎形式.如鋼筋混凝土條基或筏板基礎等、盡可能避免獨立基礎,對丁類建筑采取以防水措施為主的指導思想 1,大量工程實踐表明.在.級。級自重濕陷性黃土地基上 地基未經處理 建筑物在使用期間地基受水浸濕。濕陷事故難以避免、例如,1。蘭州白塔山上有一座古塔建筑.系木結構,距今約600余年、20世紀70年代前未發(fā)現該塔有任何破裂或傾斜,80年代為搞綠化引水上山。在塔周圍種植了一些花草樹木,澆水過程中水滲入地基引起濕陷,導致塔身傾斜、墻體裂縫 2,蘭州西固棉紡廠的染色車間,建筑面積超過10000m2、濕陷性黃土層的厚度約15m,按。濕陷性黃土地區(qū)建筑規(guī)范 BJG20.66,下簡稱66規(guī)范,評定為、級自重濕陷性黃土地基,基礎下設置500mm厚度的灰土墊層。采取嚴格防水措施 投產十多年、維護管理工作搞得較好。防水措施發(fā)揮了有效作用、地基未受水浸濕、1974年 1976年修訂66規(guī)范。在蘭州召開征求意見會時,曾邀請該廠負責維護管理工作的同志在會上介紹經驗,但后來由于人員變動,忽視維護管理工作 地下管道年久失修。過去采取的防水措施部失去作用,1987年在該廠調查時.由于地基受水浸濕引起嚴重濕陷事故的無梁上漿房已被拆除.而染色車間也喪失使用價值,所有梁.柱和承重部位均已設置臨時支撐。后來該車間也拆除.類似上述情況的工程實例 其他地區(qū)也有不少、這里不一一列舉 由這些實例不難看出 未處理或未徹底消除濕陷性的地基.所采取的防水措施一旦失效、地基就有可能浸水濕陷,影響建筑物的安全與正常使用。2。近些年來。我國基本建設項目越來越多的遇到大厚度濕陷性黃土、根據研究和實際工程經驗,本次修訂補充增加了大厚度濕陷性黃土的有關內容 3,本次修訂保留了原規(guī)范對各類建筑采取的設計措施和防水措施 多年來大量工程應用證明.原、規(guī)范,所采取的措施是行之有效的。對保證工程質量.減少濕陷事故,節(jié)約投資都是有益的。有關地基處理的要求均應按本標準第6章地基處理的規(guī)定執(zhí)行,4,工程應用中,丁類建筑越來越少.使用年限不多,在本次修訂時繼續(xù)沿用對丁類建筑地基可不處理的原則、5、近年來。室內用水越來越多,建筑裝修檔次越來越高.自重濕陷引起裝修地面沉陷造成修復費用高 因此,室內為自重濕陷性黃土時,裝修層以下應根據使用情況決定處理厚度,5,1、2、本條所列3種情況,前2種地基浸水后不發(fā)生濕陷。第3種情況、僅針對丙類和丁類建筑 計算總濕陷量小于50mm時可按非濕陷性地基對待,按一般地區(qū)的規(guī)定設計地基基礎.防排水措施和結構措施 可降低工程造價 節(jié)約投資。5,1 4 本條為本次修訂新增條款 近年來對建筑物地基的處理和防水比較受重視,而相對忽視了地基防護范圍外的道路和給排水管線的防護、因此出現了不少事故.道路和給排水管線的設計措施主要應根據場地的濕陷類型和濕陷程度采用、自重濕陷性場地濕陷程度越嚴重,采取的措施應越嚴格.5.1,5,建筑物建成后、由于受環(huán)境用水.生產生活用水等因素影響 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至地基壓縮層內,對建筑物產生危害。因此必須預先加以防范。除地基基礎措施外、還可采用結構措施 可按本章規(guī)定和附錄F的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