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建筑突出物4.3,1 除騎樓。建筑連接體、地鐵相關設施及連接城市的管線 管溝.管廊等市政公共設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屬的下列設施不應突出道路紅線或用地紅線建造 1、地下設施,應包括支護樁,地下連續(xù)墻、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礎、化糞池,各類水池.處理池.沉淀池等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等。2.地上設施、應包括門廊.連廊,陽臺,室外樓梯,凸窗,空調(diào)機位 雨篷。挑檐。裝飾構架.固定遮陽板 臺階、坡道 花池 圍墻.平臺,散水明溝 地下室進風及排風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煙囪等 4.3。2,經(jīng)當?shù)匾?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須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筑突出物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1,在人行道上空 1.2.5m以下.不應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構件、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時 其深度不應大于0,6m 2.2。5m以下,不應突出活動遮陽 2,5m及以上突出活動遮陽時。其寬度不應大于人行道寬度減1,0m,并不應大于3。0m,3。3,0m以下 不應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時 其突出的深度不應大于2,0m.4,3,0m以下、不應突出空調(diào)機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調(diào)機位時.其突出的深度不應大于0.6m。2 在無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應突出凸窗,窗扇 窗罩.空調(diào)機位等建筑構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調(diào)機位時、其突出深度不應大于0,6m,3.任何建筑突出物與建筑本身均應結合牢固,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調(diào)冷凝水等。4 3 3、除地下室,窗井 建筑入口的臺階、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構.筑物的主體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線建造 4.3.4.治安崗 公交候車亭。地鐵,地下隧道。過街天橋等相關設施、以及臨時性建,構,筑物等、當確有需要。且不影響交通及消防安全、應經(jīng)當?shù)匾?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突入道路紅線建造,4,3。5 騎樓 建筑連接體和沿道路紅線的懸挑建筑的建造、不應影響交通、環(huán)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頂蓋的城市公共空間內(nèi)。不應設置直接排氣的空調(diào)機.排氣扇等設施或排出有害氣體的其他通風系統(tǒ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