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Laboratories。General。requirements for、biosafetyGB。19489.20082008,12 26.發(fā)布2009 07 01 實施前言 本標準的第3。1,10 6。3。1。5,6,3,10。4。6.3、10。5,6。5、1、4和6.5,1。9條為推薦性條款,其余為強制性條款。本標準代替GB,19489、2004、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本標準與GB,19489,2004相比 主要變化如下、對標準要素的劃分進行了調整。明確區(qū)分了技術要素和管理要素,2004年版的第6章至第20章、本版的第5章至第7章、刪除了2004年版的部分術語和定義,2004年版的2、2.2、3,2。8和2 11 修訂了2004年版的部分術語和定義.2004年版的2。1,2,4,2、6 2,7。2 9.2,10,2.12,2.13.2、14和2 15。增加了新的術語和定義,本版的2.2,2、8.2。9、2,11,2 12 2,14。2,17 2.18和2。19。刪除了危害程度分級.2004年版的第3章、修訂和增加了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的要求。2004年版的第4章 本版的第3章,修訂了對實驗室設計原則。設施和設備的部分要求,2004年版的第6章.第7章和9、3節(jié) 本版的第5章和第6章。增加了對實驗室設施自控系統(tǒng)的要求,本版的6,3。8。增加了對從事無脊椎動物操作實驗室設施的要求.本版的6.5 5 增加了對管理的要求、本版的7、4、7 5、7 8。7 9.7 10.7.11、7。12和7,13。刪除了部分與GB。19781,2005,醫(yī)學實驗室。安全要求,重復的內容,2004年版的第3章 第12章.第13章 第14章、第15章和第17章,增加了附錄A 附錄B和附錄C、本標準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權問題、本標準的發(fā)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權的責任、本標準的附錄A 附錄B和附錄C均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全國認證認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61、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科技司,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醫(yī)學科學院、中國農業(yè)科學院哈爾濱獸醫(yī)研究所,天津國家生物防護裝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中國醫(yī)學科學院病原生物學研究所,中華人民共和國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消防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宋桂蘭.呂京,武桂珍、吳東來、王繼偉,王宏偉、錢軍,祁建城,何兆偉 鹿建春、薄清如,王健偉,陸兵 魏強,侯艷梅、關云濤.沈紋,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GB,19489,2004。引言,實驗室生物安全涉及的絕不僅是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個人健康。一旦發(fā)生事故,極有可能會給人群、動物或植物帶來不可預計的危害.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或事故的發(fā)生是難以完全避免的。重要的是實驗室工作人員應事先了解所從事活動的風險及應在風險已控制在可接受的狀態(tài)下從事相關的活動.實驗室工作人員應認識但不應過分依賴于實驗室設施設備的安全保障作用.絕大多數生物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缺乏生物安全意識和疏于管理。由于實驗室生物安全的重要性。世界衛(wèi)生組織于2004年出版了第三版,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 世界標準化組織于2006年啟動了對IS0.15190。2003、醫(yī)學實驗室。安全要求 的修訂程序,一些重要的國際專業(yè)組織陸續(xù)制定了相關的新的文件.我國于2004年11月12日發(fā)布了、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明確規(guī)定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級別應與其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經過近5年的實踐。國內對生物安全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管理的需求及相應要求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新的共識。為適應我國生物安全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需要 促進發(fā)展.有必要修訂GB。19489、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