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交通設施9.1,城市道路9 1。1、城市道路的設計應遵循道路設計相關規(guī)范。應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的要求、同時考慮對水系,山體、文物及古樹名木的保護.9,1.2,建設用地面積超過150畝或用地長度超過300米,宜結合片區(qū)建設增加支路,工業(yè)用地可根據(jù)其自身工藝需要控制、9。1、3,道路橫斷面設計應滿足遠期交通功能需要 分期修建時應近遠期結合,使近期工程成為遠期工程的組成部分.并應預留管線位置,控制道路用地,為遠期實施留有余地 9,1。4 平面交叉口轉角處規(guī)劃紅線應做成切角斜線,并需滿足視距三角形要求。視距三角形范圍內(nèi).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標高1,0米的視線障礙物、9、1 5,紅線寬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與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級道路的平面交叉口.應設進,出口展寬段 展寬段長度視道路等級。主干道不應小于60米、自交叉口緣石半徑端點起。次干道不應小于45米,支道不應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灣??空緯r、還應增加設置??空舅璧拈L度。展寬漸變段長度不應小于20米,展寬車道寬度不小于3米、詳見附圖5、9 1 6,道路紅線寬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應設置輔道或預留輔道用地,輔道寬度不應小于7米、9 1.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寬度不應小于2米。人行道應設置無障礙設施,緣石坡道下口應與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兒童車 輪椅及殘疾人通行,9.1,8。城市干路應設置獨立的非機動車道 非機動車道寬度不宜小于3.5米。與機動車道合并設置的非機動車道 車道數(shù)單向不小于2條.寬度不應小于2、5米,非機動車道不應與人行道共板設置,9.1,9,為建設城市無障礙環(huán)境,體現(xiàn)城市建設以人為本的原則。城市各類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應滿足無障礙設計規(guī)范,人行道改。擴建工程必須設置盲道和無障礙設施.盲道應連續(xù)。中途不得有電線桿、拉線、樹木等障礙物.人行道中有臺階 坡道和障礙物時 在相距0、25米至0.5米處應設置提示盲道。行進盲道在轉彎時應設置提示盲道,其長度應大于行進盲道的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