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交通設施9,1 城市道路9 1 1,城市道路的設計應遵循道路設計相關規(guī)范.應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的要求,同時考慮對水系 山體。文物及古樹名木的保護.9,1 2 建設用地面積超過150畝或用地長度超過300米,宜結(jié)合片區(qū)建設增加支路。工業(yè)用地可根據(jù)其自身工藝需要控制.9,1.3,道路橫斷面設計應滿足遠期交通功能需要 分期修建時應近遠期結(jié)合、使近期工程成為遠期工程的組成部分 并應預留管線位置,控制道路用地,為遠期實施留有余地 9,1,4 平面交叉口轉(zhuǎn)角處規(guī)劃紅線應做成切角斜線 并需滿足視距三角形要求、視距三角形范圍內(nèi),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標高1 0米的視線障礙物.9 1 5.紅線寬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 與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級道路的平面交叉口,應設進,出口展寬段,展寬段長度視道路等級。主干道不應小于60米。自交叉口緣石半徑端點起.次干道不應小于45米 支道不應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灣停靠站時、還應增加設置停靠站所需的長度,展寬漸變段長度不應小于20米,展寬車道寬度不小于3米,詳見附圖5.9、1。6,道路紅線寬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應設置輔道或預留輔道用地,輔道寬度不應小于7米 9,1 7.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寬度不應小于2米 人行道應設置無障礙設施。緣石坡道下口應與路面保持一致高度,便于兒童車.輪椅及殘疾人通行,9,1.8,城市干路應設置獨立的非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寬度不宜小于3,5米,與機動車道合并設置的非機動車道、車道數(shù)單向不小于2條、寬度不應小于2、5米。非機動車道不應與人行道共板設置、9、1,9。為建設城市無障礙環(huán)境。體現(xiàn)城市建設以人為本的原則 城市各類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應滿足無障礙設計規(guī)范、人行道改 擴建工程必須設置盲道和無障礙設施。盲道應連續(xù) 中途不得有電線桿、拉線.樹木等障礙物。人行道中有臺階 坡道和障礙物時、在相距0、25米至0。5米處應設置提示盲道,行進盲道在轉(zhuǎn)彎時應設置提示盲道,其長度應大于行進盲道的寬度